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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親子鑒定的舉證責任承擔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5 點擊數:20
成都親子鑒定律師:沈輝
一、案情
2008年3月,王某與方某經人介紹相識,并于7日后訂婚,訂婚時王某給付方某彩禮款52800元。訂婚后雙方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不久方某懷孕,遂回到王某老家待產,未與王某在一起生活,2008年11月王某不同意和方某結婚,要求方某做人流。方某不同意,獨自一人回到宜黃生下一子方寶。2010月2月王某向法院提出要求方某返還彩禮52800元的訴訟請求。王某認為方寶不是其親生子。方某向法院提供了方寶的出生證明,住院分娩的病歷資料1套。
二、分歧
拒認親子的親子鑒定舉證責任誰負責?
一種意見認為,應由方某申請親子鑒定并預交鑒定費用。
另一種意見認為,方某其已提供了方寶的出生證明,住院分娩的病歷資料1套已能夠證明方寶系其所生的證據,王某認為方寶不是其親生兒子就應由王某申請親子鑒定并預交鑒定費用。
三、分析
本案的焦點在于如方某所生之子系其與王某所生,參照有關規定,方某就可不返還彩禮款52800元。如不是王某所生,方某就要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筆者支持第二種意見。
理由為:(1)《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方某已完成了與王某同居導致懷孕及在合理的懷孕期內生育了一子的舉證責任;現王某為了得到法院支持其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就應圍繞其訴訟請求來提供證據,為此,王某對方某所生之子不是其親生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答復如下:鑒于親子鑒定關系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因此,對要求作親子關系鑒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對于親子關系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本案中,本著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及由王某承擔親子鑒定的舉證責任也有利于鑒定機構真比較順利地獲取檢材。
綜上所述,本案的親子鑒定應由法院指定王某承擔舉證責任,如王某不予以配合就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