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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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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民法與婚姻法的關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5-15 點擊數:15
在我國,婚姻家庭法作為民法的核心內容應該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中得到充分體現。作為具有強烈倫理要求和濃厚人文主義精神的法律制度,婚姻家庭立法應將倫理道德優先、以人為本、遵從習慣、適度干預和適度超前與相對穩定相結合等作為基本的法律原則。所以本文以婚姻家庭關系為視角,展開對我國婚姻法的簡要論述。
我國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有兩個,一個是婚姻關系,一個是家庭關系。而家庭關系則主要從以下這兩方面受婚姻法的調整:
1、人身關系。婚姻家庭中的人身關系,是存在具有特定的親屬身份的主體之間,本身并無直接財產內容的一種社會關系,如夫妻關系、親子關系、祖孫及兄弟姊妹關系、擬制血親關系、姻親關系以及人格獨立、人身自由、姓名權等。
這種的人身關系是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所以婚姻家庭法對其所依據的法律事實而產生的法律關系進行確認,既有對其形成、變更、消滅所作出了相應的確定性規范,又對這種人身關系直接對應的人身上的權利義務加以調整和約束,因而主體享有身份權、身份利益,承擔身份義務,使得這樣自然的、倫理上的身份關系帶有著嚴格的法律屬性。
2、財產關系
婚姻家庭中的財產關系,是以人身關系為前提,直接體現在一定的經濟內容或者一定的財產為媒介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在法律意義上即為財產性質的權利義務關系。婚姻家庭關系的本質是身份關系而非財產關系,所以婚姻法是身份法而非財產法,這是基于它的調整對象主要是親屬身份關系。與財產關系相比,親屬身份關系是人倫關系,是自然的事實;而財產關系是法律關系,是人為的、創設的事實。這種財產關系以人身關系為法律基礎,隨著人身關系的產生而產生,變更而變更,消滅而消滅。換言之,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財產關系不能獨立于人身關系而存在,只能依附于人身關系而存在,因而財產關系具有從屬性。
《婚姻法》和民法在一些內容上存在重合,但因婚姻家庭法因歷史等原因帶有相對獨立性,雖然與民法有包含關系,卻仍在某些規范內容方面因其獨立性的存在,而使得二者有沖突,而這一類的沖突并不是全部無法避免和解決,而這些方面的內容就是值得研究和思考的內容。
1、婚姻法獨立性沖突。新中國的婚姻法經歷了從獨立的法律部門到回歸民法典體系的過程,在1950年頒布的《婚姻法》標志著婚姻法是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直至21世紀初開始探討婚姻法回歸民法體系的路徑問題,而民法典草案的編纂活動則明確了婚姻法回歸民法體系的路徑,將婚姻法作為民法典的一則獨立篇章,學術界的大多數學者和立法部門也開始認同這樣的觀點。
2、婚姻法與民法的價值銜接。婚姻法的財產關系的過度濫用在目前的立法及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而被學界和司法實務界所關注,因婚姻法中的財產關系是基于人身關系而存在的,依附于人身關系,當財產關系出現混亂時,這就意味著婚姻法上的人身關系同樣也出現了問題。而把握好婚姻法與民法的價值銜接,這就是一條可行的方法:
(1)回歸社會性,《婚姻法》不過是將既有的婚俗習慣上升到法律層面的認可和保護,國家僅是作為婚姻的承認者和保護著的角色,作為一種既定的存在,婚姻法有著強烈的社會性、傳統性和地方性。例如國家可承認婚姻的民間儀式、宗教儀式的效力;強化夫妻間的權利義務而非過分強調夫妻對國家的義務,應當注意適當的使婚姻法回歸社會性;
(2)回歸身份性:婚姻關系中既有人身關系,也有財產關系。前述已論及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基本關系,所以基于財產關系的從屬性和派生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直接用法律一刀切,“只見財產不見人”,直接違背了《婚姻法》的調整對象人身性的特殊性要求,所以這不知道推崇,應當讓《婚姻法》回歸身份性,從而更好的運用《婚姻法》并行之有效。
(3)回歸倫理性:“親屬法主要的為關于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公益的規定”,“親屬法規定,須以合于倫理的規范為適宜”。
總而言之,《婚姻法》是著眼于婚姻家庭關系的一部法律,婚姻家庭關系有人身關系,也有財產關系,其財產關系與民法的財產關系有相同也有不同,但婚姻法的財產關系具有從屬性,這一點與民法上的財產關系大不相同,這也就是《婚姻法》會出現過度財產化的根源之一。因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特定,就意味著《婚姻法》的倫理性的傳統婚姻關系的繼承是必須延續的。總而言之,《婚姻法》可以回歸民法體系中,但也選擇保護《婚姻法》的相對獨立性,從而能避免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過分的受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影響。國家也應在婚姻中保持適度的中立與克制,婚姻是個人的選擇,也是社會的選擇,調整好婚姻內部結構的優化,也注重外部結構的優化,使得婚姻在內外平衡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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