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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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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先后死亡引起的遺產繼承糾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2-10 點擊數:22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訴稱
原告王文強訴稱:被繼承人張敏與王永峰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四子女,即長女被告王小敏、長子被告王文力、次女被告王小霞、次子原告王文強。2011年王永峰去世,2014年末,張敏去世。2009年10月1日,原、被告之父母王永峰、張敏立下自書遺囑一份,內容為:“我們兩人都死后我們在×街×樓×室住房全部及室內全部財物都歸小兒王文強繼承所有。”該遺囑有王永峰及張敏的簽字。
對于父母遺留的×街×樓×單元×室的房屋,應由原告王文強及被告王小霞共同繼承,其中原告王文強繼承80%的產權份額,如被告王小霞放棄對該房屋的繼承權,則該房屋應由原告王文強繼承并所有;父母在上述房屋中所遺留的物品應由原告王文強所有;被繼承人張敏所留下的存款55萬元歸原告王文強所有。
2、被告辯稱
被告王文力、王小敏辯稱:被告王文力對于原告王文強所述的家庭身份關系、被繼承人去世時間及被繼承人所留下的遺囑這些事實情況都認可。被告王文力不同意原告王文強的訴訟請求。
一、對于原、被告之父母自書遺囑,被告王文力從形式上和內容上都不認可,該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形式也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應屬于無效遺囑。即使該遺囑符合法定形式,則也應屬于未生效的遺囑。在該遺囑上,被繼承人王永峰、張敏提到:“我們兩人都死后,涉案房產給予原告王文強。”該遺囑屬于附條件的民事行為,生效條件是王永峰、張敏都死亡。因此,在王永峰去世后,當時張敏還在世,該遺囑當時并未生效,不能依照該遺囑分割遺產,故,在王永峰去世后,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即張敏享有房產的60%份額。并且,張敏在2014年2月23日立下公證遺囑,將涉案房屋其屬于其的60%房產份額又進行了分配,即由被告王小敏享有40%,王文力享有40%,王小霞享有20%。因被告王小霞明確表示放棄對該20%的份額的繼承權,因此,該20%份額應由原、被告依法繼承。綜上,訴爭房屋應首先由被告王文力、王小敏按照公證遺囑繼承被繼承人張敏所享有的60%房產份額,剩余的40%房產份額由原、被告依法繼承。因該房屋一直由被告王小敏管理和使用,故被告王文力要求訴爭房屋歸被告王小敏和王文力共有,被告王小敏、王文力共同補償原告王文強相應的折價款。
二、被告王小敏處現存被繼承人張敏遺留的存款55萬元,該部分存款不屬于遺囑中“室內財物”的范圍,因對存款被繼承人并無遺囑處分,應按照法定繼承依法分割。
三、原告王文強所主張的訴爭房屋在被繼承人張敏去世后的房租問題,因該部分租金均已計算入55萬元存款之內,故不應再主張分割;
四、因原告王文強對于被繼承人張敏存在虐待行為,故被繼承人張敏以公證遺囑變更了原遺囑,因此,應在分割遺產時依法減少原告王文強所應繼承的份額。
二、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繼承人王永峰與張敏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四子女,即長女被告王小敏、長子被告王文力、次女被告王小霞、次子原告王文強。被繼承人王永峰與張敏婚內共同所有房屋一套。2009年10月1日,被繼承人王永峰與張敏共同立下自書遺囑一份,內容為:“我們兩人都死后,我們住房(房產證為東私成字第×)全部及室內全部財物都歸小兒王文強繼承所有。”該遺囑有被繼承人王永峰及張敏的簽字并署日期。
2012年2月23日,被繼承人張敏立下公證遺囑一份,內容為:“我與丈夫王永峰共有一套房屋。我曾于2009年10月1日與我丈夫王永峰立下遺囑。現將‘原遺囑’中涉及我可支配的‘該房屋’產權部分修改如下:在我去世后,上述房產中屬于我所有的份額分別給王小敏40%,王文力40%,王小霞20%。屬于他(她)們的個人財產。”
對于被繼承人張敏所遺留的存款,在本案審理期間,原告王文強及被告王文力、王小敏均認可該存款金額為55萬元。該存款現由被告王小敏實際掌握。
三、法院判決
裁判結果:
一、被繼承人王永峰名下位于北京市×區×樓×單元×號房屋由原告王文強、被告王文力、被告王小敏按份共有,其中原告王文強享有該房屋十五分之八的產權份額,由被告王文力、王小敏各享有該房屋三十分之七的產權份額;
二、存放于北京市×區×樓×單元×號房屋中的洗衣機、電視機及沙發歸原告王文強所有;
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王小敏給付原告王文強、被告王文力被繼承人張敏所遺留的存款每人各十八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
四、駁回原、被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四、律師點評
北京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應首先明確被繼承人王永峰及張敏去世后所留下的遺產情況。根據查明的事實,原、被告可以繼承的遺產包括:一、被繼承人王永峰名下房屋一套;二、現存放于上述訴爭房屋中的財物即洗衣機、電視機及沙發;三、被繼承人張敏去世后所留下的存款55萬元。
(一)關于遺囑變更后的效力問題
靳雙權律師認為,被繼承人王永峰及張敏對于雙方共同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從被繼承人所立的公證遺囑中相關內容可知,該遺囑確系二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該遺囑合法有效。但被繼承人張敏在被繼承人王永峰去世后另行以公證遺囑的方式變更了對屬于其所有的遺產的處理意見,對于該公證遺囑的效力,法院一般會認可。因此,就本案訴爭房屋及二被繼承人去世后訴爭房屋中財物,應依據二被繼承人所立的共同遺囑及公證遺囑予以分割;對于二被繼承人去世后訴爭房屋中財物,應由原告王文強繼承。
(二)關于房屋分割的具體比例
就可予繼承的遺產的具體分割,對于被繼承人王永峰名下房屋一套,根據二被繼承人所立的共同遺囑,被繼承人王永峰于該房屋中所享有的二分之一產權份額應歸原告王文強所有。根據被繼承人張敏所立的公證遺囑,被繼承人張敏于該房屋中的二分之一產權份額應由被告王小敏繼承40%,由被告王文力繼承40%,由被告王小霞繼承20%。
(三)關于房屋內財物及存款的分配
對于現存放于訴爭房屋內的財物,即洗衣機、電視機及沙發,根據二被繼承人之遺囑,該部分財物應由原告王文強繼承并所有。
對于被繼承人張敏所遺留的存款55萬元,應由全部繼承人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分割。因被告王小霞對該部分遺產已作出放棄繼承之表示,故應由原告王文強及被告王文力、王小敏依法繼承,每人各繼承183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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