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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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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雙方都有過錯怎么辦?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8-02-01 點擊數:13
雙方有過錯可以要求賠償嗎
關于夫妻雙方均有過錯,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賠償包括哪些方面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題,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的配偶。
2、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4、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的,可以在離婚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5、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在離婚后的一年內可另行起訴。
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1、一方實施了法定過錯行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四種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只有具備上述情形,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因一方實施的法定過錯行為導致離婚。離婚損害賠償是以離婚為條件的,如果婚姻雙方沒有離婚,即使一方存在上述法定過錯行為,另一方也不可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即使一方當事人存在法定過錯行為,另一方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3、需另一方無過錯。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只有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夫妻雙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的,《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任何一方當事人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均不予支持。
4、無過錯方存在損害后果。損害后果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
5、法定過錯行為與雙方離婚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雙方離婚是法定過錯行為造成的,則無過錯方可提出損害賠償,如果雙方是因其他原因導致離婚,則不能主張離婚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