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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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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出售婚前房產后新購房屋,新購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2-25 點擊數:17
基本案情:
陳某(男)、王某(女)于通過相親網站認識,見面后很快兩人便登記結婚。婚后不久,陳某于即獨自返回加拿大。
婚后王某決定購買位于珠海市翠福路的1001號房,首期款79.75萬元。王某支付了定金5萬元。為此,陳某在返回加拿大前,將婚前購買的1套房產出售,取得76萬元售房款。陳某向王某轉入該76萬元,用于支付1001房首期款。
由于陳某、王某婚后雙方并未真正共同生活,感情基礎薄弱。兩年后,陳某向王某提出離婚,王某不同意,其后,陳某遂提起訴訟。訴訟中,王某稱:陳某所付的76萬元,應當認定為陳某對王某以婚姻為目的、一種“聘禮”形式的贈與,從該房產實際登記在王某一人名下,而非登記在陳某與王某兩人名下,可證實陳某的贈與意思。76萬元是在婚內取得,又用于為王某購房,陳某所付的76萬元首付款也已經由陳某的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王某的財產。故法院應將上述1001號房判歸王某所有
陳某則主張,1001房的首期款76萬元是由己方支付,因該76萬元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王某應對該首期款予以返還。
裁判結果:
一審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登記權屬人為王某,但該房屋屬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出于對財產分割及管理的使用程度考慮,法院判決房屋歸王某所有,但王某應按陳某首期出資款及房屋對應升值部分向陳某作出相應補償。
一審判決后,王某提起上訴。二審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一審的判決結果。
律師指出:
本案中,涉案的1001房屋雖然是在婚姻期間購買,登記在王某名下,但陳某與王某均有出資,夫妻雙方的共同所有的房產如果登記在一方的名下,不能以房產登記在一方的名下就認定是一方的財產,也可以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并未因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進行平均分割,那是因為本案中,訟爭的76萬元屬于陳某出售婚前購買房產所得的房款,應屬于陳某個人婚前財產。雖后用于購買案涉房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陳某有過向王某贈與該76萬元的意思表示,所以,該76萬元仍然屬于陳某的婚前財產。
我們結合本案及相關法律規定,為大家梳理了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判斷規則如下:
1、婚前一方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建立、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個人財產,不因財產存在形態的變化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后變賣婚前個人房產后,使用變賣房產收益再次購房的,新購房產仍然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前,應將婚前個人財產先行剔除。一方主張剔除婚前個人財產的,應提供證據證實婚前財產的價值、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