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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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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循定案例】協議贈房又反悔?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2-10-08 點擊數:0
【案情簡介】
黎某的父母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約定了將黎父的一套商鋪分給兒子黎某(委托人)所有。等到離婚后,黎父卻一直未協助辦理該套商鋪的過戶手續,雙方訴至法院后,判決了該商鋪歸兒子所有,但黎父此時卻不服氣了,要以此進行上訴,黎某便委托了我所進行代理。法院駁回了黎某請求撤銷對該套商鋪的贈與的上訴請求,支持我方的訴求。
【案情解析】
本案主要的焦點在于黎父認為屬于贈與合同,在實際完成贈與行為之前,自己有任意撤銷權。但實際上黎父并不享有任意撤銷權,黎父與黎母簽訂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黎父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
法律的確賦予了贈與人在未完成贈與行為時享有任意撤銷權,但是同時規定有例外條款: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關于任意撤銷權的規定。
黎父與黎母簽訂的離婚協議屬于有人身關系的協議,不應當引用約束平等主體權利義務的贈與相關規定。夫妻離婚時約定將名下財產贈與子女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目的的贈與行為,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質的義務,屬于一項諾成性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其他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隨意撤銷不利于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會助長不守誠信的社會風氣,故該贈與行為不應該被任意撤銷。
【律師叮囑】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除純粹的財產利益考量外,還是離婚的夫妻雙方對牽涉婚姻關解除的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夫妻感情等問題達成的具有人身屬性的合意,不能簡單適《民法典》關于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所以協議中要寫明相關情況,減少后續的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