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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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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分居期間所取得財產是夫妻個人財產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8 點擊數:15
離婚財產律師
一、夫妻個人財產的主要內容
夫妻個人財產,也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
(1)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實行婚后夫妻財產共有制(除夫妻另有約定的),夫妻雙方中任何方均不得擅自處理共有財產。
(2)夫妻雙方均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3)夫妻雙方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法律還禁止以任何借口侵害配偶的財產繼承權。
《繼承法》第30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其立法精神在于特別注意維護婦女的合法財產權益,以保障男女平等原則的逐步實現?!痘橐龇ā返?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l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雙方對其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30條的規定,離婚或者喪偶后的婦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仍依法享有對原承包地的承包權。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財產制與約定夫妻財產制相結合的模式,并做了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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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夫妻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婚后都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時,直接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婚姻法》明確了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范圍。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痘橐龇ā返?8條則明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范圍,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贊等也屬于個人財產。夫妻財產除了包括積極財產外,還包括消極財產,即對外負擔的債務。夫妻共同負擔債務,由夫妻共同所有財產清償;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由其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如果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該約定的,則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清償。婚前、婚后的時間分隔點是婚姻登記之日,同居、共同生活、舉辦傳統婚姻儀式,都不是兩者的劃分標準。
?。ǘ┘s定夫妻財產制
約定夫妻財產制是相對法定財產制而言的,是依據不同的發生原因作出的劃分。它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商對婚前、婚后取得的財產的歸屬、處分以及在婚姻關系解除后的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并優先于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又稱有契約財產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法中的貫徹和體現。
約定的內容,《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作如下約定:上述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的財產范圍,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種財產。約定的形式,法律明確要求采取書面形式。約定的生效條件首先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實;其次,應符合特別法上的要求,如男女雙方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約定的內容在第三人知曉時,其對外具有對抗的效力;否則,無對抗的效力。對內則對夫妻處理財產的行為產生約束力。為逃廢債務的虛假約定或協議離婚分割財產行為,應被認定為無效行為。對債務人非法目的的認定,可結合夫妻財產約定或協議分割的時間、方式、當時背景等加以考察。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即法定夫妻財產制的有關內容。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婚姻法》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二、夫妻分居期間所取得財產是夫妻個人財產嗎?
李女士與丈夫張峰于2010年結婚,結婚后李女士與丈夫一直感情不和,李女士提出與丈夫離婚,但丈夫一直不同意。于是李女士便搬出去獨立一人生活,這樣一直分居已經4年了。今年李女士想到人民法院起訴與其離婚。那么在這幾年中,李女士和張峰分居期間各自所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進行了補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李女士與張峰只是分居并未離婚,因此李女士與張峰在分居期間取得的工資等財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有當財產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時,該財產才屬于夫妻一方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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