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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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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我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法律規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7 點擊數:41
成都婚姻律師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 41 條就夫妻共同債務則進行了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而 1993 年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 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第 17 條還就個人債務進行了規定,明確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第 18 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的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第23 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 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使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另外,《婚姻法解釋(三)》第 13 條規定“夫妻一方名下,應當認定此房產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尚未規定的部分貸款,如房產權證登記于該名下,應當認定此房產屬于該方人財產剩余貸款屬該方單方債務,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一半的補償。”第 14 條規定“債權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儲期間以其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2)因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和維持所負債務;
(3)夫妻約定要共同償還的債務;(四)因夫妻一方為治療疾病支出必要醫療費用所負債務;
(4)為履行一方個人其他法定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所負債務
(5)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擔的侵權民事責任、擔保責任以及罰金等所負債務。
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第(1)、(2)、(3)、(4)項債務的,應由夫妻各自協議用個人財產繼續償還,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五)(六)項債務應由負有義務的夫妻一方先行以個人財產償還,個人財產不足以償還的,再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由以上可以看出,我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法律規定的特點有:
(1)立法簡略,司法解釋繁多
《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僅僅以“共同生活”為標準,而司法解釋則通過大量的條文予以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也正因為如此,《婚姻法》的規定寬泛,操作性不強,而司法解釋的操作性極強,但卻顯得臃腫龐雜。
(2)司法解釋的針對性很強
如《婚姻法解釋(三)》(草案)第 13 條對一方貸款所購置房屋性質的規定是針對目前房地產經濟活躍,夫妻之間經常出現一方克扣房屋首付款而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司法解釋的這種強針對性對于司法實務中處理某一類型的案件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這種處理方式并非針對普遍性的問題而做出的,規定往往不分事之巨細,統統納入司法解釋之中,違背了法律應當簡明扼要針對普遍問題規定的立法要求。
(3)司法解釋有超越法律規定的嫌疑
如《婚姻法》僅以“共同生活”標準認定夫妻共同債務,而司法解釋又將因履行法定撫養,贍養義務所負債務納入夫妻共同債務之中,履行法定撫養贍養義務無論如何都很難將其歸入夫妻的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