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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遺產如何繼承?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5 點擊數:51
成都涉外婚姻律師事務所:沈輝律師
涉外繼承是指在繼承關系的構成要素中有一個或幾個涉及國外的繼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繼承。涉外因素是指在繼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或與繼承遺產有關的法律事實中,有涉及外國的因素。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主體涉外2.客體涉外3.繼承有關的法律事實涉外。
一、案情
L系中國人,在中國有住所。1988年L在澳大利亞去世。去世時L在澳大利亞有房屋兩幢,生前在中國某銀行有存款及利息X萬元,在某投資公司有股票及股息X萬X千元。L生前未立遺囑,配偶早死,有兩個兒子,一個住在中國,一個住在澳大利亞。L死后,兩個兒子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糾紛,訴至中國法院。
二、分歧
1.中國法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
2.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
三、分析
國際私法上的涉外繼承,沒有統一實體法,各國爭奪管轄權的情況十分常見,出現反致,轉致的情況比較多。在涉外繼承法律適用問題上,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制度:(一)區別制,將死者的遺產區分動產與不動產,分別適用不同的準據法。一般規定,動產適用死者的屬人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我國采用區別制。(二)同一制,對死者的遺產不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統一由死者的屬人法決法律//教育網定。(三)以屬人法為主,兼采財產所在地法。(四)不論動產、不動產,概依遺產所在地法。
本案屬于國際私法上的涉外法定繼承。因被繼承人的國籍、住所、部分遺產在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故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擁有管轄權。在法律適用問題上,當時我國的《民法通則》、《繼承法》均已頒布,該兩法均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本案中L死亡時的住所在中國,在國內留有動產,在國外留有不動產,故對國內的動產適用中國的法律,對位于國外的不動產則按不動產所在地法處理。處理如下:
1.中國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被繼承人為中國公民,死亡時住所在中國,有遺產在中國,繼承人中有一方住在中國。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中國法院對此案擁有管轄權。
2.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49條和《繼承法》第36條第2款的規定,L在中國的存款,投資及利息是動產,應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中國的法律處理;L在澳大利亞的兩處房產是不動產,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澳大利亞的法律處理。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見,涉外繼承的情況比較復雜,一般因被繼承人的國籍、遺產的種類、住所地和遺產所在地的不同需要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因此,當事人就要根據不同的情況,申辦不同的公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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