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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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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與孫子女生活是形成收養還是代為撫養關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3 點擊數:53
成都撫養權律師:沈輝
[案情]
楊某共生育六個女兒,長女方小小自13歲時跟隨其外公外婆生活。外婆周某某是楊某的繼母。1979年因,方小小的外公即將退休有頂替指標,而獨生女楊某頂替的年齡已過,故更改方小小的戶口為楊小小后由楊小小頂替其外公工作指標。楊小小自1979年7月正式上班后,與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至1988年。2000年至2009年11月楊小小又與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庭審中,被告楊小小主張其與外公外婆已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因而拒絕贍養楊某,而原告楊某則在庭審中否認已將被告楊小小送養,要求被告楊小小盡贍養義務。
[分歧]
外公外婆與外孫女之間是收養還是代為撫養?
一種觀點認為,被告被送到外公外婆家生活,雖沒有到民政部門登記,但有組織證明被告與外公外婆是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即構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
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被送到外公外婆家生活,雖有長期共同生活的事實,但并不構成事實收養關系,而是一種代為撫養關系。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收養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領養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進行撫養,使本無父母子女關系的人產生法律確認的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行為。旨在引起親屬關系的變更,使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之間產生法律擬制血親關系。收養行為就其性質而言,屬身份法律行為。收養行為既以產生父母子女關系為目的,那么收養關系的當事人需具備特殊條件:1、收養僅發生在非直系血親關系之間。本案中被告楊小小與可能成為收養人的外公之間是直系血親關系,如允許收養則導致親屬關系的混亂。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庭審中原告表示其當年家庭困難,其父母生活還較寬裕,并提出幫其撫養被告,原告夫婦并無將被告送養的意思。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從本案來看,可能成為收養人的楊某某事實上是有獨生女即原告的。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本案中,若周某某有意收養被告楊小小,依法應由周某某夫妻共同收養,而庭審中作為本案證人出庭的外公(即可能成為收養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證實,其當年是為減輕女兒楊某的生活壓力才接被告楊小小到其家共同生活的,也就是說其本人并無收養被告、欲與被告成立養父母子女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
綜上,被告與其外公外婆間未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僅是一種代為撫養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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