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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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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后不在一起生活,父親就不用為孩子擔責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2-10 點擊數:64
【案情】
張女士與丈夫李某于3年前離婚,夫妻兩人離婚時有一個8歲的兒子,經法院判決歸張女士撫養。今年5月的一天,11歲的兒子獨自在家時,沒關上水龍頭就出去玩耍了,致使水順墻角滲入樓下一鄰居家中,泡壞了鄰居家新裝修的棚頂。鄰居家索賠2000元,但是張女士的單位效益不好,又剛剛做完手術,一時拿不出那么多錢,便要求前夫支付賠償費。但前夫以兒子未與其生活為由,拒絕支付。請問: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關于本案,有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李某不該承擔賠償費用。張女士和李某離婚后,兒子一直跟隨母親生活,由其母親行使直接的監護權,其致人財產損害的行為,兒子的母親當然要承擔監護責任。對于沒有一起生活的父親,因其沒有監護責任,故也就不需承擔相關的監護責任,因此李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李某應該承擔醫療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如此規定,是因為夫妻離婚后,雖然雙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隨時照顧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寬其對監護職責的履行。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子女無論由哪一方直接撫養,父母雙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根據這條規定,所以,李某應該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