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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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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后發現有夫妻共同財產,還能請求分割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1-10-22 點擊數:45
一般離婚時雙方會就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進行約定,但由于財產其獨特的性質,非常容易被隱藏及轉移,這就導致了離婚時有可能會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能分割。若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因不知道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而約定無夫妻共同財產可分割,離婚后又發現有夫妻共同財產的,還能請求分割嗎?
案情回顧:
劉某與鄭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年××月結婚,后因感情不合于2017年5月3日協議離婚。離婚后,劉某得知鄭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了兩套房產,分別坐落于上海市寶山區、廣州市白云區,以及在上海則一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股權分紅款約600萬元,在離婚時未進行分割。以上財產為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或取得,在離婚時鄭某未告知劉某,這兩項財產未進行分割。故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請求分割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兩套(總價值人民幣400萬元);上海則一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權分紅款600萬元,兩項合計1000萬元,依法平均分割,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現金500萬元。
庭審中鄭某辯稱:一、原告要求分割的兩套房屋均非被告資金購買,且均是在離婚后取得的房屋產權,故不屬于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若認定兩套房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劉某要求分割一半的價值,就要對鄭某借弟、妹的購房款承擔一半的債務。二、2016年初,鄭某、劉某2、劉某3(妻子倪某)三姊妹計劃在廣州每人購買一套房子,由于鄭某無購房基金,需弟弟、妹妹代為墊付。因鄭某在廣州有朋友幫忙,三姊妹的買房事宜交由鄭某負責。三、被告的陳述與離婚協議的無財產分割條款相矛盾。
法官觀點:
經查,位于上海市寶山區,于2017年5月15日登記在鄭某名下(單獨所有),該房的預售合同簽訂于2016年3月5日,房屋總價款1129083元,于2016年3月5日、2016年11月22日分兩次支付給上海恒青房地產有限公司,購買方及付款方均為鄭某,契稅交付方亦為鄭某,上海恒青房地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將房屋交付給鄭某;位于廣州市白云區房屋,于2018年9月5日登記在鄭某名下(單獨所有),該房的預售合同簽訂于2016年6月4日,房屋總價款1351561元,買受人為鄭某,鄭某銀行賬戶于2016年3月2日、2016年3月8日分別支付給廣州市鼎通貿易有限公司180000元、1907694元,于2016年4月1日轉賬交付戴某2057696元,故上述兩套房屋均系鄭某與劉某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并支付相應房屋價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予分割。鄭某離婚時未如實告知劉某涉案兩處房產存在的事實,在劉某起訴后,鄭某稱兩套房屋均系其婚后購買,并先稱位于上海的房產系借其弟弟的錢購買,后又稱是其弟弟為其父母購買,放在其名下,其前后說法不一致,存在故意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依法應少分。根據兩處房產的價值,位于廣州市的房產價值高于位于上海市房產的價值,本院酌定位于廣州市白云區房屋歸劉某所有;位于上海市寶山區房屋歸鄭某所有。
判決結果:
位于廣州市白云區房屋歸劉某所有;位于上海市寶山區房屋歸鄭某所有;原告劉某、被告鄭某互相協助對方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律師點評:
離婚后財產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對于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二是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三是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四是婚姻關系結束后,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